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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洛民终字第29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西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法规办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方西乾、周XX,河南XX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南XX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3-17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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