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法规办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方西乾、周XX,河南XX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南XX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