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杨XX,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女,成年,汉族。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XX
王莲律师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