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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陈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6)赣1102民初3868号
诉讼仲裁
蔡明红律师 在线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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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林XX,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X,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林XX诉被告陈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24,450元(医药费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45天×250元=11,250元、护理费30天×120元=3,600元、营养费30天×30元=9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22时30分许,在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双达XX被告经营的舒陈推拿店内做火疗时被烧伤,后就诊于上饶市信州区九九医院,经诊断为火焰烧伤腹部3%呈Ⅱ。。2016年8月8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及后续美容修复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特此起诉。
被告陈X未作答辩。
原告林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上饶市九九医院病历、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伤性鉴定报告、交通费票据、请假条、工作证明及工资表予以为证,被告陈X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有本院调取的原告林XX与被告陈X在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陈X在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双达XX经营“舒陈推拿”店。2016年7月31日22时30分许,原告前往被告处做火疗,因被告操作不当致使原告肚皮被烧伤,原告后于上饶市平安医院换药治疗,未见好转,于2016年8月4日就诊于上饶市九九医院,经诊断:烧伤创面分布于腹部,创面表皮坏死,局部破脱,可见数颗水泡,部分创面基底红润,部分基底红白相间,烧伤面积约2%,诊断为火焰烧伤腹部3%呈Ⅱ。,花费医药费175元。2016年8月5日,原告林XX于信州区西市街道茶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原告花费医药费290元。
2016年8月5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委托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林XX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花去鉴定费300元。
2016年9月26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人身损害的误工期评定为45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后续医疗费(美容修复)5,000元,原告花去鉴定费2,400元。
另查明,原告就职于上饶市XX公司,任营销经理,月工资为5,500元。原告以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由,故而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原告诉请、提交的证据及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对以下损失予以确认:
1、医药费:原告诉请500元,但有证据的只有465元,本院对该465元予以支持;2、误工费:5,500元÷30天×45天=8,250元;3、护理费30天×120元=3,600元;4、营养费30天×30元=900元;5、交通费,原告诉请500元,虽然原告提交了相关票据,但部分票据金额无法审核,鉴于该项费用系实际发生,本院酌情支持100元;6、后续治疗费5,000元;7、鉴定费2,700元。上述各项损失计21,015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计21,015元;
二、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林XX负担29.5元,被告陈X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X
  • 2017-03-14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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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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