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长寿XX26-5号。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XX,敦化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
上诉人钟XX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江南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张XX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元,退还给上诉人钟XX。
审判长 朴仁杰
审判员 全智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