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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敦化市江南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张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美玲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长寿XX26-5号。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XX,敦化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


上诉人钟XX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江南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张XX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元,退还给上诉人钟XX。


审判长  朴仁杰


审判员  全智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尹XX


  • 2014-03-03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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