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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陆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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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江苏XX律师。
被告:陆X,男,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安徽XX律师。
原告徐X与被告陆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X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孙 凌
  • 2018-03-12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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