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黄崖村东疏港隧道XX。
法定代表人黄X,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XX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XX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XX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穆维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