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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与青岛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6)鲁0283民初4589号
劳动工伤
刘书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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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啤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宏伟XX.
法定代表人:侯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XX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3元,减半收取9761.5元,由原告青岛XX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X
  • 2016-05-30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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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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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涛,男,1979年10月5日生,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多家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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