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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女,200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理人:孔某,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陈XX母亲。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乙(又名陈XX),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陈X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陈X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易正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
  • 2015-01-15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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