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长治人。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晋XX,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浑源人。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长侯英
人民陪审员黄莉
人民陪审员王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