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西XX。
负责人: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勇
代理审判员严伟晏
代理审判员吴雪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