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俞申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严XX,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XX,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XX,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严XX、张XX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严XX、张X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XX、张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2016-12-20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