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乐X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李晓凡,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乐XX因与被上诉人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乐XX在本案二审立案之前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已予以准许。本院立案受理进入审理阶段后,于2015年10月9日告知乐XX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乐XX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宁
代理审判员黄春成
代理审判员陈慧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