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XX。
经营者沈XX。
委托代理人周爱荣,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周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薛俊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X
书记员刘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