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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刘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经营
  • (2015)邯山民初字第009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
法定代理人赵XX。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高维、王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XX。
负责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法定代理人赵XX及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高维、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5年4月25日16时许,原告从钢苑中学放学回家步行出中学大门至北侧时,被告刘XX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中华南XX由北向南行驶到上述地点时,将原告撞伤住院住院。后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邯公交认字(2015)第130XXXX15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被救护车送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进行救治,之后,又被转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花去了2万元。原告方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均以车辆已入保险为由拒绝赔偿。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XX赔偿原告医疗费20791.77元、护理费11636.5元、住院伙食补助2300元、补课费192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230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62028.27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原告赵XX提交如下证据:
1、赵XX户口页、赵XX身份证及户口页各1份;
2、父子关系证明1份;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4、医院收费票据共7张;
5、住院费用清单1份;
6、邯郸市中心医院病历1份;
7、诊断证明书1份;
  • 1970-01-01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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