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XX,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XXXX9581XX18,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XX,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XXXX2195XX4043X,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莫XX、罗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莫XX、罗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莫XX、罗X的起诉。
审判长李汉
审判员王俊恩
代理审判员黄深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