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吕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杨XX,女。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XX在法定期限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争议由借款交付地法院管辖,借据载明借款交付地为东莞市XX,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梁振彪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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