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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宋X与西安市长安区X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XX西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3)长民初字第051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方X,女,汉族,农民。
原告宋X,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方X,原告宋X之母,本案第一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XX,男,汉族,农民。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系XXX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西组。住所地同上。
诉讼代表人朱X,系XXX村西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原告方X、宋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西组(以下简称XXX村西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媛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及其委托代理人方XX,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高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方X出生在被告村、组,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后与他人结婚生育原告宋X,并将宋X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2013年3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土地被征用,其所在的XXX村西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26600元,却未给两原告发放,其索要未果,故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两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5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原告方X系嫁农女,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婚后户口未迁出非系自身原因,故依照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及本村制定的征地款分配补偿方案,两原告不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X出生并生长于XXX村西组,其户口自出生时即登记在XXX村西组。2011年方X与陕西省洛南县农民宋X登记结婚,婚后方X户口并未迁出,仍留在XXX村西组,亦以XXX村村民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及养老保险。2011年12月10日方X生育原告宋X,并将宋X的户口登记在XXX村西组。2013年5月21日方X与宋X登记离婚。2013年3月,XXX村西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3年5月10日,被告XXX村村委会与各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制定并公布了《XXX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方案第四条规定:“姑娘出嫁给农村的,户口未迁走者,不予分配……”被告XXX村西组按照该方案,以每人26600元标准,向本组其他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向两原告发放。两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9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审理中,两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认为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分得征地款;两被告则坚持其辩称意见,不同意给两原告分款。因两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农村合作医疗手册及养老保险手册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X出生在XXX村西组,户籍登记在XXX村西组,虽曾与农民宋X结婚,但其户口并未迁出,一直留在XXX村西组,其应当具备XXX村西组的村民主体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基本权利其应当享有;故被告XXX村西组向本组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款26600元却未向原告方X发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X的合法权益,原告方X要求被告XXX村西组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原告宋X出生后,其户籍随母亲方X登记到XXX村西组,并不违反我国户籍政策的规定,原告宋X也因此取得了XXX村西组的合法村民资格,应当享有村民权利,故对原告宋X要求XXX村西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XX村村委会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对XXX村西组之征地补偿款统一管理,并参与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故其应对XXX村西组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西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两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共计53200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万媛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XX
  • 2013-10-14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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