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维,邯郸市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武XX,女,汉族。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武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8元减半收取90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振飞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