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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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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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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方XX诉被告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XX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春节后,原告经老乡方某某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安徽省歙县文XX、绩溪县XX厂、江苏省XX等建设工地做水电工,约定工资160元/天,总计做工310天。2017年1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49600元,除去原告已领取的生活费等,被告还应给原告40000元。当天,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协商,作为借款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借款20000元,未约定付款期限和利息。因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未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记账本、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开庭笔录各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在双方协商后,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被告借到原告20000元,该债务已转化为借款,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归还。其在原告主张后仍不归还,应支付原告利息。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可从原告主张之次日起算,即从2018年3月17日(本院立案第二天)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XX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如下: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XX
  • 2018-05
  • 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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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阅历丰富,曾在部队、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善于运用法律化解纠纷。2019年有幸参加《令人心动的offer》的拍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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