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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与顾XX、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浙0421民初3109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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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XX,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顾XX,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费XX,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原告宁XX与被告顾XX、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宁XX负担。
审判员陆平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曹XX
  • 2017-09-04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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