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邴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林洪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