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XX。
法定代表人:B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无锡XX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华
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