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皖1126民初1203号之一
原告:王XX,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安徽XX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29276813。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XX,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常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