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肖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蔡XX,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陈XX诉被告林XX、林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陈XX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X申请撤回对林XX、林XX、蔡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计4996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刘东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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