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夏XX与邹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民)初字第81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绍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北京XX律师。


被告邹X。


原告夏XX与被告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经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绍辉、程XX,被告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8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9月生育一子邹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被告长期不工作在家炒股,家庭经济压力大,原告希望被告找工作,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也有分歧;被告不承担家务,与双方父母多次发生冲突;被告实施冷暴力,有问题不与原告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邹X辩称,婚姻基本情况属实。原来家庭开销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告一人承担家庭开销只是最近两个月的事。被告炒股用的是自己的积蓄。被告在家也承担部分家务,孩子也是被告带的。被告不是实施冷暴力,只是不愿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8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9月生育一子邹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应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夏XX要求与被告邹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1年11月22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1年11月23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



书  记  员


吴XX


  • 2011-11-2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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