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秦XX,女,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执行人:桂平市XX公司,住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XX。
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秦XX与被执行人桂平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明波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