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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纺织有限公司、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 合同事务
  • (2019)浙0109民初9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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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诉讼时效。2)、诉讼管辖。3)、诉讼保全。4)、调解及判决。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绍兴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绍兴XX公司应按约定的时间与金额及时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绍兴X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案涉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邵XX自愿在上述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未约定保证的具体方式与范围,被告邵XX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就主债权、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现被告邵XX未履行其保证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且未加重被告的责任负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绍兴XX公司、邵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绍兴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货款XXX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邵XX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由绍兴XX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绍兴XX公司、邵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6元,减半收取1396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968元,由绍兴XX公司负担,由邵XX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XX公司、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3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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