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寻衅滋事,取保、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川0104刑初6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超刚律师
获准取保并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某某检察院。被告人黄X辩护人李X,四川XX律师。被告人汤X被告人谢X被告人温X被告人彭X辩护人单X,四川XX律师。被告人李X辩护人李XX、高超刚,四川XX律师。某某检察院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汤X、谢X、温X、彭X、李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汤X、谢X、温X、彭X、李X及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李X、被告人彭X的辩护人单X、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高超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汤X、谢X、彭X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XX饮酒后,经过旁边210号的初恋味道餐厅,因认为受到店员嘲笑,逼迫被害人卫X1打电话叫骑共享单车离开的被害人吴X1、高X1回来作出解释。被告人汤X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黄X、李X、温X及“小健娃”(在逃)前来帮忙;被告人谢X则从初恋味道店内拿来一把菜刀藏在花台备用。当被害人吴X1、高X1骑车返回时,由被告人黄X率先实施殴打,被告人汤X、谢X、彭X、李X、温X等人冲上前围住被害人吴X1、高X1进行拳打脚踢。其间,由被告人汤X传递菜刀,被告人黄X接过菜刀用刀背对被害人吴X1、高X1背部连砍数下;“小健娃”用事先准备的电击警棍对被害人吴X1连续电击。致被害人吴X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前臂皮肤擦伤,皮衣损坏;被害人高X1的黑色华为牌手机屏幕被摔坏。围殴结束后,由被告人汤X驾驶一辆吉利牌轿车,被告人谢X、黄X、温X乘车逃跑;被告人彭X、李X坐出租车逃离现场。2019年4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美佳达网咖将被告人汤X、谢X、彭X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X、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汤X、谢X、彭X、黄X、李X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分别赔偿被害人吴X1人民币10000元高X1杰4500元,卫X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酌情处理。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继续教育办公室证明被告人彭X在校表现良好,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街道三街坊社区筹备委员会证明其品行表现良好。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成某分院证明被告人李X在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刑事谅解书,病情证明,学信档案,表现证明,被害人吴X2、高X2、卫X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玛X、张X1、刘X、张X2、何X的证言及何X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X、汤X、谢X、温X、彭X、李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汤X、谢X、温X、彭X、李X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六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被告人黄X、温X、李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X、谢X、彭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汤X、谢X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温X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彭X、李X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X、李X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直接伙同其他被告人参与殴打被害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综合量刑,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汤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三、被告人谢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四、被告人温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彭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9-08-22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