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杭*市西湖区人民法*
委托代理人:杭*律师**
案情简*:蒋*与沈*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蒋*与被告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婚后*****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7月被告离家****居*今。201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与婚姻关*有**内容*:“××××年××月份,双**记结婚,但由于*后*人感情不和,为维护双**同利*,经*议制定以下条款:……四、在所涉房*领到前,任**方*得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对方**损失二十万*,并承担相**法*责任。……七、甲、乙双**字后,双**承担夫妻的责任,房*卖出,双**清后,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告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双**感情不和*居**年*,如调解*效,应*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从**到登记结婚仅经*一个月左*的时*,双**情基础并不牢固。自2007年7月被告离家*,双**分居7年,婚姻关*的实质已丧失。且根据双**订协议书显示,原、被告之间婚后*情不和,互不承担夫妻的责任,感情实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达成*面协议,双**定在分到回迁房*前任**方*得提出离婚,否则要赔偿对方**损失。但我国*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双**仅有*婚的自由,也有*婚的自由,原、被告之间关**婚的限制性约定显然束*了双**出离婚的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到人民法*的保护。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蒋*与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