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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沈*离婚纠纷一案 法*判决准予离婚

  • 婚姻家庭
  • (2014)民审字第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鑫滳律师团律师
因存在婚前协议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本案原告代理人杨律师在分析婚前协议的效力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后,帮助原告提出了合理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十分满意。

案件详情

  审理法*:杭*市西湖区人民法*

  委托代理人:杭*律师**

  案情简*:蒋*与沈*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蒋*与被告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婚后*****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7月被告离家****居*今。201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与婚姻关*有**内容*:“××××年××月份,双**记结婚,但由于*后*人感情不和,为维护双**同利*,经*议制定以下条款:……四、在所涉房*领到前,任**方*得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对方**损失二十万*,并承担相**法*责任。……七、甲、乙双**字后,双**承担夫妻的责任,房*卖出,双**清后,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告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双**感情不和*居**年*,如调解*效,应*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从**到登记结婚仅经*一个月左*的时*,双**情基础并不牢固。自2007年7月被告离家*,双**分居7年,婚姻关*的实质已丧失。且根据双**订协议书显示,原、被告之间婚后*情不和,互不承担夫妻的责任,感情实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达成*面协议,双**定在分到回迁房*前任**方*得提出离婚,否则要赔偿对方**损失。但我国*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双**仅有*婚的自由,也有*婚的自由,原、被告之间关**婚的限制性约定显然束*了双**出离婚的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到人民法*的保护。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蒋*与沈*离婚。


  • 2014-08-11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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