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与死者李XX( 年
月日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了李X、李X、李X、李X、李X;被告颜XX系李某乙之妻。某某饭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加油站为陆XX,但该饭店是由陆XX、熊XX夫妻共同经营。
某年某月某日李某乙因病去世,某月某日在某某镇举办丧事,前来参加办理丧事的亲戚、朋友及其家属于某年某月某日中午、下午和某月某日中午在某某饭店统一就餐,某月某日下午在某某园统一就餐,李XX参加了丧宴。某年某月某日李XX因呕吐被送甲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李XX于某年某月某日被转入乙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某年某月某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某年某月某日当天从乙人民医院出院后到甲医院住院治疗,同日某时某分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方为此支出医疗费XX。该事件最终认定为:一起因误食醇基燃料引起的急性甲醇中毒事件。
为此判决,原告李X、李X、李X、李X、李X、杨XX因李XX的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X元。由被告颜XX赔偿Y元,扣除已支付的Z元,还,还应赔偿T元。由被告某某饭店经营者陆XX、熊XX赔偿M元,扣除已支的N元,还应赔偿S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K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李X、李X、李X、李X、李X、杨XX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颜XX被告某某饭店经营者陆XX、熊XX被告张某某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后,经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参加案件的庭审,从事实及法理上分析各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是否恰当,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