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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万玩忽职守案,终获无罪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7)津01刑终755号
刑事辩护
李常永律师 在线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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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原指派一名公诉人办理该案件,开庭时将公诉人增加至三名,且新增的两名公诉人为全国十佳公诉人,三名公诉人均为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在此情况下,马兵主任仍然坚持无罪意见,以理据争,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所采纳。

案件详情

  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1860余万损失,经马兵律师辩护,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本市河北区靖江XX旁平方承租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经群众举报,四大队发现正在扩建的建筑后,被告人白X执法不力,没有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法活动,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亦未依法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呈报对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案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马兵律师辩护,一审被判无罪。二审撤回抗诉。

  四、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2)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3)因行为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白X是否符合上述三要件?

  (二)主要辩护意见

  1、综合执法局执法程序违法

  (1)
综合执法局无违法建筑的确认权。《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只赋予了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并未赋予其对于违法建筑的确认权。

  (2)
责令停止建设不属于综合执法局的职权。《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赋予综合执法局的权限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而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属于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职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而非由综合执法局行使,综合执法局行使该职权属于越权行为。

  (3)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局只有对违法建设的前期调查、报卷申请权,在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其本身没有直接实施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等执法措施的权限。

  2、被告人白X及时主动采取执法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

  (1)
在发现存在违章建筑后,便第一时间采取暂扣工具、勒令停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措施,后发现情况严重,及时向局法制科报卷,但有关机关却一直未予回复。而且在案证据只能证实无法找到四大队报送的案卷,不能证实四大队未报送案卷。

  3、认定白X未依法履职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

  (1)
综合执法局信访办留存了四大队的反映材料。被告人杨X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可证明四大队曾经向局信访办反映过违建一事,而局信访办亦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向区容委做出了回复。

  (2) 区容委留存了综合执法局的反映材料。

  (3) 综合执法局对四大队的考核未扣分。

  4、国家利益未受损

  (1) 本案中,对杨X无证房屋的补偿系拆迁中心与杨X协商一致达成的。

  (2)
是否支出钱款是客观的,但对于该支出是否应当支出的认识却是主观的,拆迁中心在对该处违建进行补偿之时认为该补偿款系应当支出的,而检察机关事后认为该支出是不该支出的,若该支出认定为损失,明显违反法律的拆迁中心不予追究,而仅追究被告人白X的责任,是否会造成司法不公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X已经及时主动对违建进行了执法、并履行了报卷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更未因此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五、本站点评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曾多次在中、高院审理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中以无罪辩护闻名于业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李X涉嫌合同诈骗
252 万元,被羁押一年,一审二审均获无罪;邱某某涉嫌诈骗 190 万元,被羁押一年半,一审二审均获无罪;白X涉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 1860
余万元,一审二审均获无罪;冯X涉嫌诈骗 2870 余万元,一审判处无期,被羁押三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诈骗 500
余万元,一审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被羁押四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职务侵占 2000 余万元,
经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控告人经上级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实质无罪;王X涉嫌洗钱 1700
余万元,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经辩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撤案处理,实获无罪;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0 余万,最终判处缓刑。

  马兵律师无时无刻不在为当事人忙碌奔走,他的法律服务足迹遍及天津、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XX、江苏、广东、浙江等全国各地,他以精深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真诚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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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8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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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公司经营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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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多年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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