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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浙0109民初4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浙江威亚律师事...律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纠纷的,被告人可以写答辩状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应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案件详情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清运垃圾。2018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7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报酬,除支付所欠报酬外,还应支付原告从完成工作成果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报酬7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所得之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王XX负担。

  原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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