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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建德市洋溪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浙0182民初5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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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及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减轻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青龙头居委会

  雇佣原告从事砍树工作,危险性较大,且原告年龄较大,被告应为原告提供防护器具,对原告进行事前安全教育,或安排工作人员陪同等。对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对其接受的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由充分认识,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根据本案事故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117523.35元,该损失由被告承担70514.01元。被告青龙头居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德市洋溪街道青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王XX赔偿款70514.01元。

  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王XX负担799元,由被告建德市洋溪街道青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779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未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2018-12-24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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