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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幼女,律师辩护减轻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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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因为律师的详细阅卷和严谨论述,法院未认定强奸幼女的事实;同时协助达成谅解也帮助被告人减刑。最终将一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只判决了一年多。事后家属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X(未满18周岁)骑摩托送朋友许X去上班,送到后,在许X等人怂恿下,与刘X某(被害人当时不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后刘X某报警强奸罪。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真查阅案卷,发现刘X某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已经也跟许X一起上班了,正常情况下无法知晓其还未满14周岁。律师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被害人刘X某户籍信息显示其案发时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判断。关于发育状况,其第一第二性征已经非常明显,且自己承认与“男朋友”有过性交行为;关于言谈举止,其已经谈过恋爱,也已经参加工作,与成年人无异;关于衣着特征,虽然侦察机关并未询问其受侵害时的穿着,但考虑到其为饭店员工的身份,其受侵害时并非身穿校服或童装,从穿着上看不出其为幼女;关于生活规律,其参加工作并住在员工宿舍,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之前还与许X等多人发生性关系,且在午夜12点还没睡觉,在被男同事招呼之下,就与陌生男人独处,这些并不符合幼女的生活作息。

  此外,被告人刘X已经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其“明知”对方是幼女。结合刘X的供述还有董X的证人证言可知,许X曾给董X和刘X发过许X和刘X某在一起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并问董X和刘X是否要把刘X某给使了(发生性关系)。此时刘X询问许X关于刘X某的年龄,许X告诉刘X的是,刘X某16岁了。

  综上,被告人刘X通过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不能判断其为幼女;此外,被害人的同事兼男朋友许X告知刘X被害人已经16岁了。因而应当认定被害人确实不知被害人为幼女,其主观上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故被告人并未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属于一般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最后未判决强奸幼女,而只是认定强奸罪。同时由于得到谅解,最终量刑一年零十个月。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 2019-05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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