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X,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徐X名下浙K×××××牌小汽车,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18年7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中心支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X、叶XX、吴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102执1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