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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陈XX、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8)沪 0113 民初 131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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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 0113 民初 13156 号

  原告:胡XX,I女,195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XX律 .师。

  被告:陈XX,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 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XX,现住上海市普 陀区宜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黄XX,女,1962年11月29曰生,汉族,户籍地福 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XX,现羁押于上海 市杨浦区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身份事项同上,系黄XX丈夫。

  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
尔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被告陈XX(暨被告黄XX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 个人商铺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商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租

  赁费及房屋使用费(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8年2月19日拖欠 的租金人民币5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每月26,390
元的标准束付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 金及房屋使用费);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6,849元
(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共计拖欠租金243,730元,要求被 告按照拖欠租金金额的130%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
年1月24日,原^皮告等订《个人商铺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上 海市宝山区聚丰XX弄x号、x号两间商铺(以下简称“系争
房屋”)承包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承包期限为2015 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合同约定承包费按月支付,提
前每月支付下个月的承包费用,若被告拖欠承包费,原告有权向 被告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按实欠承包费的3%收取,拖欠超
过15天,原告有权收回经营的餐饮企业,若被告欲将承包的餐饮 企业转承包给第三人使用,必须征得原告同意,付清所有费用,
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15年12月,被告开始拖欠承包租赁费。 2017年3月15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商铺转包给
XXX,2017年5月4日将商铺转包给金X。2017年12 月23曰、2018年1月23曰,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发出书面告知书,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包租赁费,同时要求解除双方的《个 人商铺承包合同》。但被告拒不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提出诉请 如上。

  被告陈XX、黄XX共同辩称,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租赁 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两位次承租人依旧在经营,租赁费可
以支付。合同上虽然约定了第四年的月租金是26,390元,但是双 方曾口头约定租赁费每月21,000元,被告同意按照每月21,000元
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应当扣除原告直接向次承租人XXX收取的租金12,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也高于原告的f员失。

  本院经审k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原告之子王XX。2015年1月1曰,王XX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系争房屋对外承包、经营和租赁事
宜。2015年1月24丨曰,原告、王XX(甲方)与被告陈XX、、 黄XX(乙方)签订《个人商铺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
市宝山区聚丰园路x弄x号、x号两间自己的餐饮企业承包给乙 方,承包期限2015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第一年承
包费为22,280元,第二年承包费为23,940元,第三年承包费为 25,137元,第四年承包费用为26,390元;递增部分金额每年年底
根据经营情况双方再次确认年度承包金额;本合同签定之日,乙 方一次性支付2015年2月20曰至2015年3月19日共一个月的
租金,其佘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承包期间,乙方如欲将经营管 理的餐饮企业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
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 同的当然乙方;乙方必须依约缴纳承包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
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 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经营的餐饮企
业;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商铺 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
偿损失。合同落款处甲方由原告签字,乙方由陈XX签字。合同 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商铺。

  2017年3月15曰,案外人陈X(乙方)与XXX(丙方)就上海市宝山区聚丰XXx弄x号房屋签订《个人承包协议
合同》,约定乙方将该房屋承包给丙方,承包期为一年,自2017 年3月15#至2018年3月14日,承包金第一年为12,000元每 月、第二4
13,200元每月,本合同期满时间跟乙方总合同一样u 审理中被告表示,陈X系两被告儿子。

  2017年5月4曰,陈XX(甲方)与案外人金X(乙方)签 订《商铺承包租寶合同》,约定由乙方租赁上海市宝山区聚丰园
路x弄x号商铺,租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 租金第一年192,000元、第二年216,000元。,

  2017年12月23曰,原告在系争房屋门口张贴告知书,主要 内容为,乙方陈XX、黄XX长期拖欠系争商铺承包费用,甲方
多次催讨,乙方仍拖欠不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早已违约, 现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所欠费用和当月
承包金全部付清。如乙方继续拖欠不付,甲方将于2018年1月 21日终止双方于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取消其
承包经营权,收回店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与他方签订的承包 经营合同,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出现的任何问题,其后果都有乙
方负责。同曰,原告将该告知书及张贴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告 黄XX。

  2018年1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黄XX发送《终止 2015年1月24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个人商铺承包合同告知书》,
主要内容为,乙方陈XX、黄XX长期拖欠甲方系争房屋的承包 费(累计60,280元),甲方于2017年12月23日张贴告知书在
店门口,并电话短信告知乙方黄XX,要求乙方在2018年1月
20日前将所欠费用和当月承包金全部付清,直萆到2018年1月22曰,甲方未收到乙方付款,为此甲方决定终止双方于2015年1
月24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取消其承包经营权,收回甲方承包 给乙方的店铺.v..•。庭审中,被告表示对两份告知书的真实性无 异议。•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 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自2015年12月开始拖欠承包租
赁费;2、支付租赁费辦细表,证明被告支付承包费情况。被告发、 表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桂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拖欠租金
的金额,原告未将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12,000元计算到被 告已付租金中;2、支付租赁费明细表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租金情
况相符,但是没有包含原告向XXX收取的12,000元以及 可能直接向两次承租人收取的房屋租金。

  被告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 2004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证明双方的租赁关系
较长,履行过程中也没有矛盾,租赁关系解除是不合适的;2、押 金收条,证明被告在前面的合同中支付过押金1.3万元。原告针
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无异议,双方虽然有 10年的租赁关系,但被告拖欠租赁费用、违法转租,原告有解除
租赁关系的理由;2、真实性无异议,收到过保证金1.3万元,保 证金延续到了本案系争合同,但是因为被告违约,原告要求没收 保证金。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合同名称 虽然是《个人商铺承包合同》,但实际性质是商铺租赁合同。关
于次承租人问题,被告表示,2017年5月之前,系争房屋一直由 被告自己经营饭店,2017年5月,被告因为身体不好,将系争商
铺转租给他人使用,转租的事情没有和原告说过。原告表示,本 案中不要求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只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关于
次承租人IJI题,原告可以直接和次承租人协商,在被告搬离之前, 原告不会~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或使用费。原告曾向XXX
借过12,000元,这是原告的个人债务,并不是向次承租人收取的 商铺租金。

  关于租金标准,原告表示,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 19曰的租金标准> 22;280元/月,2016年2月20日至201'8年2
月19日的租金标准调整为21,000元/月,但只是部分变更,2018, 年2月20日起仍应合同约定的26,390元/月计算租金。被告最后
一笔付款是2017年11月20日支付的48,000元。根据原告提供 的支付租赁费明细表,截止至2018年2月19曰,被告共计拖欠
租金59,000元。2018年2月20日起,被告未再支付过任何租金。 被告表示,对于2018年2月20日之前的租金标准没有异议,但
是双方在2016年协商将租金标准调整为21,000元/月之后,没有 再次协商过租金标准,所以2018年2月20曰起的租金标准仍应
按21,000元/月计算。被告支付租金情况与原告提供的支付租赁费 明细表所列付款情况一致,但是原告未将向XXX收取的 12,000元列入其中。

  关于违约金,原告表示,被告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及拖欠租金, 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
计算,被告需要支付违约金很高,原告现在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 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金额1.3倍的违约金。被告表示,被告
没有恶意拖欠租金,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租金, 原告的损失只是逾期收到租金的损失,并不是房屋租金,原告主

  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个人商铺承包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學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
属合法有效,k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该合同虽名为承包合 同,但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拖欠
租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就其内容来看,实际为房屋租赁合同, 原被告庭审中亦一致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为房屋租赁合
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 15天,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收回经营的餐饮企业。原告提供的证
据以及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在承租期间,未经原告 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XXX和金X,且拖欠
租金超过15天。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要 求终止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行使单方解除权。该告知书已于同曰通过彩信送达被告黄XX, 被告对告知书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故《个人商铺承包合同》已
于2018年1月23曰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系争 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关于租金,原被告均认可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 19曰的租金标准为22,280元/月,2016年2月20日至2018年2
月19曰的租金标准为21,000元/月。截止至2018年1月23曰, 被告应付租金总额为752,46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
细及支付租赁费明细表,被告共计支付租金总额为712,360元。 故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0,100元。被告主张原告
向次承租人XXX收取了租金12,0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原告也不认可其向次承租人收取过租金,故本院对于被告的

  该抗辩意见不予釆信。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尽管双方合同约定 了第四年的租金标准为26,390元/月,但是鉴于租赁合同已于2018
年1月23曰|解除,且双方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就租金标准进行了调 低,此后就臭否恢复到合同约定标准,双方亦未进行过协商。故,
根据本案实际,本院认为仍以合同解除前的租金标准(每月21,000 元)计算使用费为宜。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及拖欠租金,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_欠租金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金额,¥院综合考虑合同解除情况、被告拖欠租金金
额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 定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认可收取过被告押金13,000元,
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押金返还被告。原告要求没收押金,缺乏 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不
要求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关于次承租人问题,原告可以直接 和次承租人协商,在被告搬离之前,原告也不会向次承租人收取
租金或使用费。故关于次承租人问题,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黄XX就上海市宝山区聚丰XXx弄x号、x号商铺签订的《个人商铺承包合同》于2018年 1月23曰解除;

  二、被告陈XX、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内,将 上海市宝山区聚丰XXx弄x号、x号商铺返还给原告胡XX;

  三、被告陈XX、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内,支 付原告胡XX租金40,100元;

  四、被告陈XX、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内,按 每月21,000元计算,支付原告胡XX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
际返还房屋之曰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陈XX、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日内,支 付原告胡XX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万元;

  六、原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陈XX、黄XX押金13,000元;

  七、 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2元,由原告胡XX负担2,.000元, 被告陈XX、黄XX负担2,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9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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