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熊某某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13民初1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红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熊XX借款本金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详情

  原告:熊XX,男,XX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熊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李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万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年12%。

  2017年9月2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300万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上述借款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间的利息9万元,余款至今分文未付。

  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XX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00万元,借期不超过6个月,利率为每年12%,借款的支付方式为案外人马XX替原告向被告的账户转账300万元,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2017年9月27日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不能还款的情况下,由案外人张XX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但该合同尾XX款处只有张XX的印鉴而没有签名。

  3、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付款日期及金额为2017年9月28日300万元,收款人为被告,付款人为马XX,证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4、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与被告关于借款事实的沟通。郭XX将涉案合同的电子文本发送给原告,并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原件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了原告。因为原告的顾虑,所以郭XX口头承诺将退回原告涉案的款项,但一直没有兑现,之后郭XX就失去联系了。

  5、原告与被告总经理及小股东董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的借款,但一直推诿不予归还。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提交的银行凭证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按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300万元,被告应当按约还本付息。

  现被告至今仅支付了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间的利息9万元,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归还原告熊XX借款本金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XX公司支付原告熊XX上述借款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104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XX

  审判员闻怡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婷婷


  • 2018-07-2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