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金XX、卢XX、汪X、薛XX、王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金XX、卢XX、汪X、薛XX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XX、卢XX、汪X、薛XX在庭审过程中均未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认罪情节,被告人王XX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具有坦白情节。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金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XX、汪X、薛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卢XX、汪X、薛XX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汪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薛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六、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钢盆1个、陶瓷碗1个、黑色苹果手机1部、骰子1把、扑克牌1副、赌资4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金XX、卢XX、汪X、薛XX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