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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浙0109刑初9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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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做的事或者说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那么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辩护的过程中实现权利。

案件详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沈X、谢X、蒋X、周X、吴X、张X、傅X、董X、方X、许X、李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俞X、陈X1、陈X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贷款审批书,存款对账单,银行明细对账单,账户信息,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杨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结伙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及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宜对被告人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XX退赔银行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9-03-25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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