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经马兵律师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7)津0118刑初3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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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静海区黑龙港XX清淤工程结束后,部分弃土堆积在河堤两岸,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外运或转卖。期间,有群众多次举报黑龙港XX两岸河堤被盗挖,对黑龙港XX负有监管职责的朱X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盗挖河堤45830立方米,价值3666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马兵律师辩护,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故意且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行为系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流失,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朱X接到举报后确实多次带队到现场处置,但现场可依据的只有举报人的口供,根据挖取土方人员口述被盗挖土方是清淤工程弃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归施工方处理,从而未对土方来源、性质进行核实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是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消失。

  2、本案实际损失36万余元,略超出立案标准,情节较为轻微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

  本案实际损失36万余元,略超出立案标准30万元。其玩忽职守行为较为轻微。

  3、量刑方面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X某系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丢失,实际损失较小,犯罪行为轻微且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

  五、本站点评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曾多次在中、高院审理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中以无罪辩护闻名于业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李X涉嫌合同诈骗252万元,被羁押一年,一审二审均获无罪;邱某某涉嫌诈骗190万元,被羁押一年半,一审二审均获无罪;白X涉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1860余万元,一审二审均获无罪;冯X涉嫌诈骗2870余万元,一审判处无期,被羁押三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诈骗500余万元,一审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被羁押四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
经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控告人经上级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实质无罪;王X涉嫌洗钱1700余万元,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经辩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撤案处理,实获无罪;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余万,最终判处缓刑。


  • 2017-12-27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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