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XX、周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在金牛区芙蓉大道上,3次以持刀威胁的等暴力方式,抢走了多名受害人身上的财物。公安机关以上述三人多次抢劫为由,将此案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律师在接到该案后,作为孙XX的辩护人,其家属十分紧张,对于一个未满18岁的小朋友来说,如果涉嫌3次抢劫定罪的话,意味着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基础情节。此后,本律师通过到检察机关查阅卷宗,仔细翻看。发现其中的一次抢劫,缺乏关键性报案条件、缺失关键信息,随后,以该信息为主要突破口,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的该次抢劫不予成立的意见,同时孙XX成立立功,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两次抢劫对上述嫌疑人提起了公诉,案件到此时,可谓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在审判阶段,法院以孙XX抢劫罪,伴有初犯、偶犯、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判处孙XX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可以说,本案的成功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不懈努力。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