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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处房屋一套的装修业务。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和2017年10月6日分两次共同向被告缴纳定金20万元。原告在其房屋钥匙交付后,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履行装修义务,被告均以公司没有装修启动资金为由,拒不履行合同装修义务,至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并且一直向原告再行索要钱款开工,声称公司账户只有50元,不可能为原告装修开工。原告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定金制度借助定金的丧失和双倍返还这一规则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以另其适当履行债务而促成债券的实现,如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依约取得定金或者另其双倍返还定金,亦即以债权人取得定金而避免或者减少其利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已经是对被告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本院对该4万元予以支持。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底座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的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