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男,汉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XX,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何XX,女,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胡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熊XX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