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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与胡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熊XX,男,汉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XX,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何XX,女,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胡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熊XX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夏XX


  • 2016-03-23
  •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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