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XX公司、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终6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4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中XX公司。
审 判 长 郭XX
代理审判员 兰 岚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