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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限公司、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津02民终64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晓雪律师
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中XX公司、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终6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4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中XX公司。

  审 判 长  郭XX

  代理审判员  兰 岚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啸


  • 2017-12-13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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