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4573号
申请人:中国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陶某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女,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单位职员。
中国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冻结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安XX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冻结天津某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