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松原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吉0702民初7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晓虎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松原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02民初7051号

原告:松原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盖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虎,吉林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松原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虎、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2015年7月3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xx公司在其建设的“松原恒大御景湾绿化”工程中使用xx公司提供的商砼。付款方式为先支付60%预付款,剩余款项在2015年10月15日前全部结清,如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xx公司实际供送427330元的混凝土,xx公司累计支付货款412110元,剩余15220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xx公司给付商砼款15220元,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xx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买卖关系存在,数额没有异议,利息应自最后一次结算之日即2015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但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恒大御景湾绿化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人工湖工程使用砼数量为600立方米,先交60%预付款,剩余40%于2015年10月15日前全部结清,其余方量款到付货,提供同额水泥发票,甲方(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合同签订后,xx公司陆续向xx公司供应混凝土1397立方米,经双方结算认证,货款共计427330元,xx公司陆续给付货款412110元,xx公司出具了收据,其中2016年5月25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恒大御景湾xx园林(黄x)混凝土款20000元”,并加盖xx公司现金收讫公章。余款未付,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混凝土销售合同、商混结算认证单11份、收据9枚、发票等在卷为凭,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xx公司向xx公司供应了混凝土,xx公司应当给付货款。xx公司主张尚欠混凝土款15220元,xx公司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欠款数额予以确认。xx公司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因xx公司出具的2016年5月25日收据加盖xx公司现金收讫公章,能够证实款项系以现金方式给付,即xx公司在2016年5月25日仍在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xx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主张自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日起主张利息,但其未举证证明最后一次供货具体时间,被告认可在2015年10月供货完毕,故xx公司应自其认可的供货完毕时间即2015年10月31日起给付利息。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15220元,并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深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一涵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XX


  • 2019-01-08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