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抢劫罪

  • 刑事辩护
  • 川0107刑初9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超刚律师
抢劫罪仅判刑1年6个月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胡X和“蝎子”(在逃)、尹某某(未成年人,另处)、丁某某(未成年人,另处)等人在本市武侯区簇桥上风港“班德尔汉堡”店内与被害人黄X、白X一方发生矛盾。被告人胡X等人将被害人黄X、白X带至汉堡店外的通道,对其拳打脚踢,并威胁两名被害人拿出钱款解决此事。后被告人胡X等人将两名被害人带至武侯区,继续威胁被害人交出钱款,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抢走二名被害人钱款各人民币200元,共计400元。随后,被告人胡X等人逃离现场,并将赃款分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民警于次日抓获被告人胡X。

  办理结果:

  一、被告人胡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X犯罪所得人民币30元,发还被害人黄X、白X,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律师说法:

  1、抢劫罪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够罪,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可以从主从犯的角度去争取从轻处罚。

  引用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2019-11-13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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