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林X之子林XX与成都某某钢铁公司之间存在多次钢铁买卖关系;林XX多次通过其父亲林X的银行账户向成都某某钢铁公司支付货款。
2019年,林X就其银行账户中的两笔转账共38万于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成都某某钢铁公司不认可该38万余元,是其代林XX支付的2018年的货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38余元返还给林X。
办理结果:
法院认为,成都某某钢铁公司收取的款项可能是货款,林X的举证尚不能排除成都某某钢铁公司收取款项的不正当性,因此,驳回了林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是在无其他法律关系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引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对主张不当得利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一般来说,双方签订的协议,一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
引用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