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四川某某科技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6年10月19日,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向上海某某科技公司补签了XXX。协议约定:上海某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定金后15日内为其开发“移动支付收单源码系统”一套;如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未按时交付产品,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承担误工、差旅等各项损失。后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又于2016年10月31日再次向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支付了款项3万元。但经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上海某某科技公司至今没有向四川某某科技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源代码,导致四川某某科技公司没有办法对产品进行上架。后上海某某科技公司名称变更为XX公司。四川某某科技公司认为,XX公司未交付源代码,且经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催告后仍未交付源代码,导致四川某某科技公司无法在后台调整利润分配比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请求解除合同,XX公司还应当退还款项并承担四川某某科技公司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
办理结果:
一、解除原告四川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XXX;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上海某某科技公司向原告四川某某科技公司返还款项8万元以及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1、计算机软件开发案件由中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原则上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才行。
引用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