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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网络制贩枪支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8)粤2072刑初2号
刑事辩护
周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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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张某销售枪支零件57套、身子2套的指控有异议、张某是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套件”57套中有4套已退款、6套未发货,“身子”2条,其中1条已退款,并采纳张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并同意给予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件详情

  “5.02”网络制贩枪支案—获轻判

  【案例要旨】

  此案是公安部督办的中山小榄“5.02”网络制贩枪支案,公安机关初期抓捕了数十人。检察院指控张X等人作为买卖枪支零部件的代理商,通过网络代理销售枪支零部件“套件”57套、“内脏”4套。周智文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张X销售枪支零件57套、身子2套的指控有异议、张X是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套件”57套中有4套已退款、6套未发货,“身子”2条,其中1条已退款,并采纳张X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并同意给予从轻处罚,判决张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察院指控】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余X、蔡X、孙X为牟取利益,商定以委托加工厂非法制造枪支零部件并通过网络招募代理商销售的方式,从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零部件的活动,其中被告人余X负责网络销售,被告人蔡X出资人民币12000元并负责寄送快递发货,被告人孙X出资人民币16500元。随后,被告人余X、蔡X委托中山市古XX某五金加工厂、深圳市某金属制品厂、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厂家分别加工枪架、击锤、过桥、弹簧调节器、扳机组等枪支零部件,被告人蔡X租赁中山市某地作为仓库储存上述枪支零部件,被告人余X通过微信“某”(微信号
yinliu)招募代理商,在收取代理商支付的货款后再按照代理商指定的地址发货.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余X、蔡X共计销售枪支零部件“套件”(含自制气枪枪架、击锤、过桥、弹簧调节器、扳机组等5个枪支零部件)约515套、“内脏”(合自制气枪击锤、过桥、弹簧调节器、扳机组等4个枪支零部件)约20套、“身子”(即自制气枪枪架)约108条,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6月3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江门市某房内抓获被告人余X、蔡X、孙X,当场缴获快递单、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物品1批,随后又从被告人余X、蔡X使用的车辆上缴获枪支零部件“套件”3套及快递单、银行卡等物品1批,从被告人蔡X租赁的上述仓库内缴获自制气枪枪架423个、击锤521个、过桥597个、气阀1个、完整的弹簧调节器91个、弹簧调节器外圈配件499个、弹簧调节器带螺纹配件466个、扳机组月牙形配件1910个、扳机组长条形配件450个以及其他配件1批。

  2017年6月3日至6月16日,公安人员先后在全国各地抓获被告人余X招募的买卖枪支零部件的代理商18人,分别为被告人郭某、张X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X。2017年4月起,被告人张X通过网络代理销售枪支零部件“套件”57套(另有4套已退款、6套未发货)、“身子”2条(另有1条已退款)。2017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某一楼门口处抓获被告人张X,并从其处缴获自制气枪零部件等物品1批。……

  【辩护思路】

  一、对检察院指控张X的罪名没有意见。

  二、关于枪支配件鉴定,庭审时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自制气枪枪架、过桥、弹簧调节器不属于枪支零件。涉案枪支零件的鉴定意见与该批意见不一致,请法院核实清楚或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三、涉案枪支配件没有致伤力,社会危害性较小。

  涉案买卖的气枪枪支零件,只是气枪的少部分零件,不能够组装成气枪使用,故没有实质社会危害性。

  张X经销的只是气枪枪支配件,不属于火药动力发射枪支配件,这种气枪一般仅用于打鸟等玩乐使用,致伤力较弱,社会危害性不大。这种枪支配件价格较为便宜,质量较差,应属于致伤力非常弱的气枪配件。

  四、对指控张X销售枪支零件57套、身子2套有意见。

  张X没有接触,也没有见到过枪支配件实物,余XX等人所发的几十套枪支配件中是否真的枪支配件,其也不大清楚,是否有掺假其不清楚。目前公安机关也没有缴获任何一宗买卖的枪支配件实物,不排除部分枪支配件不符合枪支配件鉴定标准的可能性。余X也提到微信聊天所指向买卖枪支套件,其中有部分没有发货的,而且没有快递单、付款记录相印证,法院不宜单纯以微信记录认定买卖枪支零件数量。庭审时及口供中,蔡X及其他被告人均提到所发套件,经常存在少发或漏发的情况。张X认罪,但其对买卖枪支套件数量有异议。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应结合这些证据情况,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张X是从犯。

  同意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张X是从犯。

  张X通过网络看到余X等人发布的经销广告,后受到了余X等人的教唆,成为了余X等团伙中的一名经销商。张X参与的只是经销枪支配件,只是起到中介作用,当下家需要枪支配件时,由张X联系上家给下家发货,其没有生产枪支零件,也没有参与发货,只是起到将下家购买信息传达给上家的作用。张X在买卖枪支团伙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五、张X的主观恶性不大。

  张X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余X等人的教唆,以为经销枪支配件,不属于违法犯罪。其通过微信网络接触大量的枪支配件买卖的信息,见到许多人都在做,就跟着别人去做了。张X从2012年开始至今就在镇上做木工,并非以买卖枪支配件为生。张X经销枪支配件,只是为了弥补家用。

  六、张X经销一套配件只赚取100左右的利润,获利相对较少。张X经销枪支配件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辩护人也问过张X的意见,他同意将缴获的赃款上交国家。

  七、2017年4月份,张X才参与销售枪支配件,经销时间只有1-2个月。

  八、张X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交代,且如实交代了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举报上下家及下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犯罪线索。

  九、张X被关押期间近一年,也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张X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十、张X系初犯,张X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行为,表现良好。

  十一、张X有一个女儿,孩子年幼,其作为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身负抚养整个家庭的重任,对其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其接受刑罚的教育功能。


  • 2019-01-07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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